用于集裝箱裝卸的起重機,業內常叫裝卸橋,熟稱岸橋。
1、起重機操作人員在第一鉤作業時,要特別謹慎、平穩操作,有意識的試驗有關機構的制動性能。
2、要做到二次起鉤:當起吊集裝箱0.2-0.3米高時,應稍時停鉤,檢查開關鎖和吊具有無異常,確認無誤后繼續起吊。
3、大車行駛時,起重機操作人員應仔細觀察周圍環境,重點觀察跑道線上是否有障礙物,并通知船舶指揮手監護跑大車。
4、吊具在集裝箱上就位后,首先將吊具轉鎖開關關閉,見指示燈顯示再按技術要求起升手柄,開始用點動方式,當轉鎖與箱孔掛牢后,方能逐漸加速升起;
5、未經授權的起重機操作人員及無關人員不準上車,操作室內不準站人。
6、跟隨吊具上、下的人員不掛牢安全帶不準起吊(顛鉤),在載運裝卸工人上下箱時,卷揚、小車必須低速、平穩運行。
7、起重機操作人員應與指揮手保持暢通、清晰的聯絡,信號不清、情況不明不得作業,應依據指揮手發出的信號進行作業。無指揮手指揮不準作業。
8、移動大車越過船舶操作樓、起重吊機、前桅桿、電報桿上方時,要在保證安全情況下,謹慎小心通過。如有相撞可能時必須升起裝卸橋吊臂。
9、八級(17.2-20.8米/秒)以上大風不準作業。必須作業時,必須經當班值班經理批準,且風力不大于七級,作業時間不超過三小時,并采取安全措施,防止垂纜出筐損壞和大車失控。
10、當起吊的貨物懸在空中時不得離開操作位置,嚴禁從吊在空中的貨箱下方通過。
11、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來停止機械動作,不得私自拆除各部位的安全限位開關。
12、不得在有載荷情況下檢查、調整、維修機械(特殊情況需有專人監護)。
13、發動機運轉時不得檢查和添加燃、潤滑油,不準打開水箱蓋。
14、不得用冷水沖洗熱發動機或電器設備。
15、不得隨意拆除機車的各種安全設施。燈光、喇叭、轉向器、制動器等不符合規定、不準參加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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